在当代哲学领域,正义理论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其中罗尔斯(John Rawls)与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分配正义与程序正义理论占据了重要地位。这两位哲学家的理论不仅深刻影响了当代伦理学、政治学的研究,还对社会制度的设计与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公平的正义
理论背景与核心理念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正义论》中,他提出了一种“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理论框架,旨在替代并超越传统的功利主义正义观。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那些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强调,由于人们在生活的外在条件和内在禀赋上存在差异,因此需要通过正义原则来调节社会制度,尽量排除这种不平等。
正义的两原则
罗尔斯提出了两条正义原则,以指导社会基本结构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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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与公民的政治权利紧密相关,确保了个体在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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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应优先考虑最少受惠者的利益,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如全民义务教育、高额累进税制等,来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对个体机会的影响,从而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平等。
无知之幕与原初状态
罗尔斯通过引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设定,来确保正义原则的普遍性和公正性。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和才能,因此无法从特定利益立场提出主张。这种设定排除了个人偏见和特殊利益对正义原则选择的影响,使得所选出的正义原则更具普遍性和公正性。
诺齐克的程序正义:权利与过程的正义
理论背景与核心观点
与罗尔斯不同,诺齐克更加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他认为,分配的正义性并不在于分配的最终结果是否平等,而在于分配的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合法。诺齐克的正义理论主要体现在其著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他提出了一种基于个人权利的程序正义观。
持有正义三原则
诺齐克提出了“持有正义”的三原则,以指导社会财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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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的正义原则:一个人对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拥有正当权利。这要求财产的获取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如不得通过盗窃、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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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正义原则:财产的转让必须基于自愿和公平的原则进行。这要求人们在转让财产时,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并且转让过程必须公平合理,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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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的正义原则:对于违反获取和转让正义原则的行为,必须进行相应的矫正。这要求社会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区分
诺齐克强调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区分。他认为,程序正义是确保分配过程公正、合法的关键,而结果正义则往往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难以直接通过正义原则来实现。因此,他更倾向于通过保障程序正义来间接促进结果正义的实现。
个人权利与国家角色的界定
诺齐克还深入探讨了个人权利与国家角色的关系。他认为,国家应该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国家”,其主要职能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干预或控制个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他强调,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督,以防止其滥用和侵犯个人权利。
罗尔斯与诺齐克理论的比较与启示
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在当代哲学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两者虽然都关注正义问题,但在理论构建和核心观点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罗尔斯更侧重于分配正义的实现,通过正义原则来调节社会制度,以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平等;而诺齐克则更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通过保障分配过程的公正、合法来间接促进结果正义的实现。
这两种正义理论为我们理解权力与正义的关系提供了深刻的启示。一方面,我们需要关注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过正义原则来调节权力关系,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重视分配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通过程序正义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当代社会,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权力与正义的关系日益复杂多变。我们需要借鉴罗尔斯和诺齐克等哲学家的理论成果,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和完善正义的实现路径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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